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
我校2016届毕业生即将毕业离校,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确保每名毕业生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服务之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按照自治区高校工委有关要求和学校党委工作安排,我校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为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报送登记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组织毕业生党员认真填写《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统一汇总、核准后,于6月24日前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组织统战部办公自动化邮箱。
(二)领取介绍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凭审核通过的《登记表》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开具介绍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毕业生党员实际情况,为毕业生党员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确保准确无误。
(四)保存存根-回执联。组织关系转出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组织关系回执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未回执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并办理回执。属于校内转接的,接收单位负责向转出单位进行回执。介绍信回执联与存根联一一对应后,由本单位统一妥善保存管理。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相关要求,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原则上在离校前全部办理完毕。
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确属需要暂缓转出或保留组织关系的,可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工大党发〔2015〕24号)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关系保留手续,及时编入党支部,做好有关信息备案,加强管理,符合转出条件的应要求其及时转出组织关系。
3、组织关系转出校外的,开具经自治区高校工委授权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学校内部跨单位接转的,开具校内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属于本学院内部接转的,不需开具介绍信。
(二)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前,毕业生党员应提前与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咨询确认介绍信抬头,即接收单位所属的具有接收权限的党组织名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各铁路局党委,原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三)党员必须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内(转至校外的一般为90天,校内接转的一般为60天)到接收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毕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内不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等,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四)毕业生党员党费统一交到2016年7月。
(五)转移党组织关系一般应由党员本人办理,介绍信由本人携带,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六)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以及组织关系介绍信不慎遗失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毕业生党员本人可向原就读学院党委、党总支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后,持本人情况说明、学院党委(党总支)意见、原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凭证,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七)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归档及转递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培训指导,及时完善毕业生党员信息库,进一步加强介绍信回执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具体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组织关系管理有关文件、通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熟悉程序流程,做好信息登记审核、介绍信开具、回执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请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将《致全体毕业生党员的一封信》(附件2)自行印发至毕业生党员,组织毕业生党员认真学习。各位毕业生党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自己政治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主动咨询,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联系人:乌 迪 范 文
联系电话:6575733
附件:1.2016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excel格式)
2.致毕业生党员的一封信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6年6月12日
附件2
致毕业生党员的一封信
各位毕业生党员:
衷心的祝贺你们圆满完成学业,走向新的工作、学习岗位。希望你们在走出校园开始新的生活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展现新时期共产党员的风采,实现人生价值!
现将有关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注意事项及程序作如下介绍: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重要意义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认真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意识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将会被认定是自行脱党。
二、关于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具体规定
1.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有:(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各铁路局党委,原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2.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确属需要暂缓转出或保留组织关系的,也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须在毕业离校前向原就读学院党委、党总支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个人基本情况、保留事由、保留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进行办理,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活动学习情况,按时交纳党费,符合转出条件后及时转出组织关系。
4.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前,毕业生党员应先与接收本人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联系,确认所去单位具有接转权限所属的党组织名称(即介绍信抬头),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填写《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登记表》。保送或考入本校研究生的、校内专升本的、留校工作等情况要在《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事由、保留时间。属于本学院内部接转的,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学校内部跨单位接转的,开具校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毕业生党员拿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意核查内容,若有差异,请联系本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及时更正。
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亲自办理,自己携带、保管,在有效期内到接收单位党组织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避免丢失和过期作废。介绍信的回执联在落实组织关系后一个月内传真或邮寄至原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
7.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以及组织关系介绍信不慎遗失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毕业生党员本人可向原就读学院党委、党总支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后,持本人情况说明、学院党委(党总支)意见、原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凭证,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毕业生党员在介绍信有效期内不办理转移手续的,介绍信自动作废。
8.对于毕业生预备党员,应主动与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单位党组织联系,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在预备期将近期满时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最后,衷心地祝你们在新的人生征途上,身体健康,事业有成,为母校增光,为党旗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