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年07月19日 22:52
1. 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2.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5.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其发表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
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处
2023 年3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