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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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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仪器赔偿制度(修订)

2019-01-06  点击:[]

一 总则

为了实现实验室开放教学的有序进行,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与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老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程》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制定的《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使用教学环境和领用仪器设备、材料过程中,听从实验中心主任、管理人的安排与指挥,不可自行其事。

2、在开放式教学过程中,师生员工要了解开放教学的模式、运行机制,自觉爱护设备,节约材料。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树立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实行科学而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改善设备、材料保管条件,做好定期检修与维护以及必要的设备保养工作,并防止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3、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均应赔偿。管理人员在考虑赔偿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赔偿人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以及损坏情况、价值大小,具体分析责令赔偿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4、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处理应及时,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并要有书面记录。

5、对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材料、提高设备利用率且具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以保证减少损失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 损坏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

由于以下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使用设备器材的行为;

3、工作不负责任、失职、老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使用材料铺张浪费;

5、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三 赔偿界限

1、按照指导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2、一向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以上情况除按照规定处理外,需要责令当事人做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责任事故的发生由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5、对于一向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四 价值计算

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进行核算:

1、对于单价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下的仪器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

(1)损坏或丢失零配件,只赔偿配件本身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价;

3、损坏不可再使用及丢失的设备器材,应按照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进行计算,特殊情况可按照当时市价合理仪价计算。

4、万元以上设备的损坏,视为重大事故,另作处理。

五 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1)对于低值器材或材料的损失,根据具体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填写记录(见附件),定期上报处理。

(2)对于损坏精密、贵重及大型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应有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2、赔偿处理权限。

(1)根据其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情况,由实验中心主任、学院领导审批,分工范围和处理程序按相关流程进行,并报学校主管单位备查。

(2)损坏精密、贵重及大型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赔偿款应用于设备器材的修理及补充,按学校规定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等相关手续。

本规定解释权归内蒙古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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