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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9-09-17  点击:[]

仪器设备赔偿规定

一、为保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凡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1、不听指挥、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因责任事故致使实验设备物资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7、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按《内蒙古工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除赔偿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应加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填报《内蒙古工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院主管审批后,报国资处,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及督促检查偿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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