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提倡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向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提出借用要求。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发扬协作精神,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
三、借用仪器设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仪器设备由财产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大型设备仪器借出需主管院长批准。
四、本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借出单位保管员凭借用单位出具的借条办理,并在《内蒙古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登记,详细记录借用仪器设备主机及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校编号和出厂号等。
五、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应对借用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作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索回借条。
六、借用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七、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包括校内企业)借用本校仪器设备,必须经设备拥有单位和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借出。